1.读者借阅图书必须注意爱护,妥善保管,如有污损、遗失等情况,除立即归还污损图书外,应负赔偿责任。
2.读者污损图书(如圈画、批注、涂改、撕页、剪裁、折叠等)不影响内容完整和阅读者,根据污损程度和认错态度好坏,分别按原价的1/5、1/2、原价罚款。
3.读者污损图书程度严重,影响内容完整和阅读,或遗失图书,应以原书的相同版本或经本馆同意的新版本赔偿。否则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4.图书丢失赔偿:
(1)丢失文艺小说,一般照原价2至3倍赔偿。
(2)丢失教学参考用书,复本多于3册的,根据出版时间按原价的3至5倍赔偿。
(3)丢失教学参考用书,复本少于3册的,根据出版时间按原价的5至20倍赔偿。
(4)丢失多卷集图书中的1册或几册的,如复本较多,按丢失图书的5倍赔款;如系贵重图书,复本又少,按全套书价赔偿。
(5)丢失未标价图书,由本馆根据版本、复本量、使用价值酌情定价赔偿。
(6)丢失国外出版的原版书按原价2至5倍赔偿;丢失国内发行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至10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