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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或损坏图书赔偿规则

时间:2024-08-29 15:31  浏览:

1.读者借阅图书必须注意爱护,妥善保管,如有污损、遗失等情况,除立即归还污损图书外,应负赔偿责任。

2.读者污损图书(如圈画、批注、涂改、撕页、剪裁、折叠等)不影响内容完整和阅读者,根据污损程度和认错态度好坏,分别按原价的1/51/2、原价罚款。

3.读者污损图书程度严重,影响内容完整和阅读,或遗失图书,应以原书的相同版本或经本馆同意的新版本赔偿。否则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4.图书丢失赔偿:

1)丢失文艺小说一般照原价23倍赔偿。

2)丢失教学参考用书,复本多于3册的,根据出版时间按原价的35倍赔偿。

3)丢失教学参考用书,复本少于3册的,根据出版时间按原价的520倍赔偿。

4)丢失多卷集图书中的1册或几册的,如复本较多,按丢失图书的5倍赔款;如系贵重图书,复本又少,按全套书价赔偿。

5)丢失未标价图书,由本馆根据版本、复本量、使用价值酌情定价赔偿。

6)丢失国外出版的原版书按原价25倍赔偿;丢失国内发行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10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