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工院人〔2021〕12号
院属各部门:
《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已经学院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湘财工院人〔2019〕7号停止执行。
附件: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
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增强教职工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勤管理是学校管理的常规性工作,是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是教职工计发工资和校内津贴以及考核聘用的重要依据,全体教职工(含人事代理、底薪外聘)应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部门、岗位和特殊的工作,要调整上下班时间的,由本部门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分管组织人事校领导同意后交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三条 教职工每月考勤日为学校规定的正常上、下班时间。考勤的主要内容是:迟到、早退、病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旷工等人员名单、天数、次数。
第四条 考勤范围、时间
(一)全校行政管理人员、学生辅导员(专职班主任)、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实行坐班制,必须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二)专职教师、兼职班主任实行弹性坐班制,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生管理等工作任务。
(三)对教职员工每周党、团员活动、政治学习、教研组活动、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教职工大会、双代会、教学工作会、报告、讲座、运动会等)实行考勤。教职工因公外出或因事不能按时到岗上班或不能出席会议或不能参加集体活动者,应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或会议或集体活动组织部门请假,由部门以书面形式于会前报组织人事处。未经批准离岗者,作旷工1天处理。
(四)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外出兼职,否则按相关政策作违纪违规处理。确因工作需要外出兼职,应严格按照党员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五)考勤时间以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为准。
第五条 考勤办法
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抓好本部门的考勤工作,各部门安排1名原则性强、办事认真负责的同志兼任考勤员,负责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一)考勤员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做好考勤记录。每月的考勤报表经部门领导签字后,于次月8日前报组织人事处,作为核发工资、校内津贴等依据。
(二)组织人事处会同纪检监察室、党政办公室等部门不定期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各部门考勤情况,及时通报检查和抽查结果,建立检查档案及抽查档案,对于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的考勤员提出批评,直至追究相关责任。检查、抽查情况作为年度处室系部评先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教职工在工作期间一般不允许无故请假,如有事、有病和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工作者,要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一)请假范围及期限
1.事假:教职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因私事不能按时出勤,并经批准的请假为事假。各部门对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可视具体情况准假,但每学期事假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7天(不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2.病假:教职工遵医嘱需要住院治疗或全休不能出勤并经批准的请假为病假。职工因病请假,必须持有县级二甲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自己不能按时到学校办理请假手续者,需先电话请假,但事后3日内必须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病假半休的2个半天折算成1天。
3.婚假:教职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经批准可以享受一次性婚假,假期 3 天。双方不在同城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可另享受路程假。
4.探亲假: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教职工在一定时期内请假探望配偶或父母的为探亲假。教职工探亲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期间进行。
(1)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探望配偶1次,探望父母,每4年(含试用期)1次。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1次。
(3)试用期人员,须试用期满后方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符合1年探亲1次的,路费可以一年报销1次;符合四年探亲1次的,路费可以四年报销1次。教职工探望父母的路费报销,以父母户口所在地为基准,超过户口所在地的部分,由职工本人自理;低于户口所在地的,按实际路程计算报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座(除乘火车12个小时以上含夜间时间段,可报硬席卧铺外),通高铁的城市可乘坐高铁。乘轮船,可报四等舱位。
5.产假、哺乳假:以《学院计划生育暂行规定》为准。
6.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配偶父母)死亡时,丧假为5天,赴外地奔丧的,可酌情另享受路程假。非直系亲属去世需要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7.各种假遇寒暑假、法定假及双休日均不顺延。不能累计补休假。
(二)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1.教职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审批表,按级申请,一般不得越级请假,并向本部门领导说明事由或提供有关证明,因情况紧急未能事先请假的,须电话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2.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校党委书记、校长直接审批。
3.部门负责人及副处级干部:请假时间为1天的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1天以上报党委书记、校长批;如果离开衡阳市区不限时间长短均都要报向党委书记、校长审批后到办公室登记备案。部门副职、正科、副科:请假时间为1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天的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3天及以上的报党委书记、校长批准。
4.其他教职工:请假时间为1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连续超过3天或一学期累计超过7天的,需报党委书记、校长审批。任课教师(包括兼课的行政人员)请假,需到教务处办理调课手续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条 请假审批手续办完后,将请假审批表于1周内送至组织人事处备案,作为考勤统计依据。教职工请假期满需要续假的,需在假期期满前1天按审批权限办理续假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事后3天内要补办手续。
第八条 未办理或未办完审批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论处;如遇紧急情况,确实不能事先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返校后必须说明原因,补办手续。每学期开学时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的教职工,须采用电话等通讯手段请假,未请假者又无特殊原因,按旷工论处。
第九条 教职工请假(含续假)期满或提前返岗,应及时向批准请假的部门或分管(联系)校领导进行销假,销假时间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第十条 工伤停工留薪期
(一)教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教职工发生工伤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
(二)教职工工伤停工留薪的具体期限由学校根据工伤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教职工本人。工伤教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三)工伤教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十一条 所有请假、续假、销假人员均要到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经查明请假理由确属欺骗性质,编造假情况或假证明者。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五)1次迟到、早退超过2个小时(含2个小时),按旷工0.5 天处理。
(六)学习、培训期满而不返校上班者或学习、培训期满申请延期未经批准而没有按时到岗者。
(七)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组织安排的各种集会及集体活动,无故不到者,每次按旷工1天计算。
(八)专职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按《学院教学管理差错、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因打架斗殴致伤致残等不能上班者。
第十三条 休假期间待遇
(一)事假、婚丧假、探亲假在规定时间以内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请假天数扣发(以每月21天计算取日平均数)。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 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产假期间工资按生育保险政策执行。
(二)病假期间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 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病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12个月内按每月21天计扣。
(三)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1.工伤教职工在法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工伤教职工法定停工留薪期满,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 必须提供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 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学校参照病假标准发放待遇。
3.工伤教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办法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四条 教职工违反考勤制度,擅离岗位,无故缺勤者,依下列条款处理。
(一)迟到或早退1次扣当月绩效目标考核分1分。
(二)旷工1天扣当月绩效目标考核分5分;旷工2天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3天以上10天以内者,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年底绩效工资;旷工10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年底绩效工资。
(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作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四)考勤中出现的其它不负责任及严重违纪现象,要酌情处理,严重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处理。
(五)教职员工的考勤与晋职(级)、晋升、评优评先和工资福利待遇挂钩。当年有旷工行为者不得评优评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执行,原《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湘财工院人〔2019〕7号废止,具体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